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因此,应纳城建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合计数×适用税率
以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