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并办理相关手续。在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依法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