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范围,可以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到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先不要说赔多少钱,首先,你要找劳动仲裁裁定你与老板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你要有两个以上工友证明你是在工地上班,并且是从哪里掉下来的,经过仲裁后,你再确认工伤,有了工伤你就可以找老板报销了,然后,要申请评定残疾,评残要在1年内提交申请,过期作废,有了评残结果,按照残疾等级,你该拿到多少自然就知道了,请点采纳,否则,以后需要法律援助我就不说话了。
上次别人跟我做事4米高脚手架摔下,当时我花医药费8600元,后法医鉴残10级(也是左跟骨骨折)。他上诉后我承担70/100的责任因他没扎双排架且未戴安全帽承担30/100的责任,判我出29000元。我没有上诉我认为合理。他上诉我是九级,8万多元。我抽签重鉴10级的。
一般就是医疗费,误工费,如果残疾了,还有养老费,不果差不多就得了,因为咱本人也有责任,闹彊了对咱也不好,好好想想
你领过工资没,如果领过就有正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