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通常情况下,在签订合同附件时,合同主体会约定合同附件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该条约定,那么在后签订的合同附件的效力只要不违法合同生效的规定,其也是有效的。
关于您举的例子,因为产品质量而造成消费者伤害,这其中存在一个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一个是违约责任,一个是侵权责任,消费者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在主张权利时仅能从这两个竞合的法律责任中任选其一。因此,获得购买商品的价额的赔偿与获得医药费的赔偿二者是不可同时存在的。
关于合同附件中关于需方损失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需方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如果你签订了该附件,那就按照该附件来履行合同;如果你认为这对你不利,你可以提出你的主张,合同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