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的交货期签的是11月底,那供方延期交货,有没有与需方协商好?如果由于延迟交货期,需方同意且有签名,那肯定需方要承担责任;在需方没有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供方私自延迟交货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个需方有理由拒绝收货,不但有理由拒绝收货,如果在当初签定供货合同时,合同上有明确规定延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全责的话,那需方还有权利向供方追讨由于延迟交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你这个只能本着与需方协商解决的态度去解决这一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