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手中购进小麦,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金额为10万元,如果生产的产品仍然属于税目注释中的农产品(如面粉、面条),可以抵扣进项税:
10万元×9%=9000元
如果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如食品厂生产面包、饼干),则可扣除:
10万元×10%=10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0.13=1.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