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据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调回居住地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不行,判了以后可以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