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2006年5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刘某于2004年4月向其借款5万元,当时约定1年后返还,利息1

2025-12-17 13: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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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权利可以放弃。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话)处理;
2)同上,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会准予撤诉,下达“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
3)这属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这个问题不成立。理由:既然“在诉讼中被告虽然承认双方借款关系”,这已经是“法律事实”了,哪怕当初确实“赠与”,但被告当庭承认为“借款关系”,那就应该按“借贷关系”来处理,原则依据还是前面的“意思自治”。所以,不可以以“赠与”为由,驳回原告诉请的。否则就违法了。

回答2:

1,如果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案件就没有必要审理,法院会要求王某撤诉;2,根据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会同意王某撤诉;3,法院会制作民事调解书;4,如果被告自认是借款,法院不会主动调查是否赠与,也就不会以法院调查结果为依据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果真这么做是违反审判原则,那个法官就是有病了。

回答3:

不可以再起诉。撤诉是结案方式一种,遵循一事不再审原则不可再起诉。除非有新的重大证据对案件审判有影响,重新起诉。

回答4:

在第一题中,王某还可不可以再次起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