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方有心脏病是不可以抚养孩子的
高人民法院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是离婚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文化学历、健康状况,再如,一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习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这些条件都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现代的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双方家庭成员情况,也是法院考虑的因素,因为结婚是俩个家庭的问题,离婚同样是两个家庭的问题。对于小孩抚养这个问题,不仅仅考虑经济上的问题,还要考虑小孩对于家庭人伦的影响,因此,双方是否独生子女以及家庭其他成员是否有孩子,也会成为更需要更适宜抚养小孩的因素。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教育。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所以看综合情况,主要是看双方的条件哪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至于男方有没有心脏病,看其是否会影响孩子的生活。
孩子如果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判决给母亲。如果满十周岁会问孩子的意见。如果不满十周岁看哪一方对孩子成长有利,有心脏病不代表没有抚养能力。如果心脏病严重到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劳动能力,肯定也不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