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上的班,17年补签的合同,现在离职,没上保险,公司应该给赔偿吗?

2025-05-09 14: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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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单位不缴纳社保理由辞职,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补交社保去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单位,自己只承担应该工资扣除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合同未到期,离职的理由是未上保险,这应该给补偿。要补偿上社保的费用,如单位不允,可向当地劳动局提出仲裁要求补上社保,或者是向劳动监察要求介入强制单位给上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