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支付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乘以百分之7还是百分之十一,要看实际拿到的运费发票,如果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百分之十一,如果收到的其他发票也要看实际税率和税额,就是说收到的运输发票上税率和税额多少就可以进项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