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啊

2025-05-09 12:54:3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第24条规定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新公司法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没有占公司注册资本上限的规定,只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该是多少,就多少(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答2: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但2005 年10月27 日修订的《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 年12月27 日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已取消了上述限制。当时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文)第三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当时的深府办[2001]82号文第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适用本规定。”。许开华用于出资的绿色动力电池三项技术是第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成交的高新技术成果,根据上述规定,其作价出资总金额可以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回答3:

1、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第24条规定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
2、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另外(与公司法无关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回答4:

现在非实物的投资可以占总投资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