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的资产评估报告是不能作为目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拍卖)的依据(参考)的。
原因:已超过时效。
法律依据: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该公司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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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不可以直接制止,但能通过救济方式阻止此次交易。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救济渠道:
依次如下,即上一个无效,执行下一环节。
1、向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部门提示时效问题。
2、向该次评估的委托企业提示时效问题。
3、向该次产权交易的出让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提示时效问题。
4、向该次产权交易的出让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提示时效问题。
5、向该次产权交易的出让方的上级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室,提示提示时效问题。
6、向主管出让方的国资委提示时效问题。
7、向省国资委提示时效问题。
8、向当地财政部专员办、审计署特派办举报时效问题。
9、向国务院国资委举报时效问题。
10、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