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抢救过程中没有过失行为 同时病人家属却有阻止转院的意思表示 我觉得不应定要承担这个费用 具体费用还要按当地的赔偿标准和确定的应付责任的比例
如果有证据证明卫生室在抢救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想撤销赔偿协议,必须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者显失公平。
能证明在治疗过程中确实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又见医疗纠纷,本人在医院处理医疗纠纷3年,弄怕了。
先看侵权的4大构成要件:
1、存在违法行为;
2、存在损害后果;
3、有过错;
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损害后果肯定是有的,就是患儿死亡。有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如果有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医疗行为与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些问题,都是有待探讨的,有权认定的部门只有司法鉴定部门、医学会、法院。法庭上,双方律师辩论个面红耳痴,没用,呵呵。
我只想谈谈本案的处理程序。本案经政府调解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对此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是否发生既定的效力。调解并非行政管理的基本权力,对经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尊重,并自觉履行,但该调解协议并不发生既定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才能发生既定效力。经行政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产生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真实所产生的双方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均能再提出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因争议的民事性质而属于民事诉讼。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关键是调解协议是否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该协议确实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人民法院应当维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按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实际上即赋予该调解协议既判力;如该协议确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在诉讼上依法经认定案件事实后重新处理。当事人就医疗事故的成立与否及医疗事故的等级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同样处理。
有尸检报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