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规定,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4、地价款缴纳凭证(首次抵押交原件); 5、抵押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1)中央单位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2)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3)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须经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须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5)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企业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法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7)抵押权人为典当行等特许经营机构的,还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