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从此法条中可以看出,在中国,在先使用权中的“在先”应当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同时,在先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还必须早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时间(排除在先使用人具有恶意的情形)。希望社标网商标查询的回答能帮助到你。。。